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與生俱來的關系)的親屬,即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
壹、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是:
1.協議解除時,收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協商壹致解除收養關系,當事人向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除收養關系;
2.訴訟終結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
二、解除收養關系所需材料:
1,大陸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2.境外收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收養登記證;
4.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壹式三份。
其中,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基本信息;
(2)收養關系的成立時間和過程;
(三)收養關系解除的原因;
(4)解除收養關系後房屋及相關財產的處理和居住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5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1075條
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贍養的義務。
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第114條
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收養人、收養人同意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