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啟動試用主題。審訊者假設犯罪的原因,並為嫌疑人找到道德借口。
3.別再否認了。當嫌疑人否認與案件有關時,審訊者應該打斷嫌疑人的話題,防止他重復否認有罪的話。被定罪的嫌疑人經常在被審訊人員多次阻止時停止否認,而無辜的嫌疑人通常不允許審訊人員阻止他們否認,甚至表達更強烈的反對意見。
4.克服不同意見的障礙。當嫌疑人試圖為自己找理由辯護時,意味著他確實隱瞞了真相,如果嫌疑人在審訊過程中提出各種辯護理由,則意味著嫌疑人可能真的有罪。相反,無辜的嫌疑人通常會堅決否認。他覺得沒有必要補充他的否認理由,即使他想進行辯護,通常也只是在審訊開始時進行,而不是在嘗試各種否認方法無效後進行。
5、抓住對方的註意力。審訊人員應努力吸引或保持嫌疑人專註於審訊。在這個階段,嫌疑人經常表現出焦慮。如果審訊者不好好利用這個機會,他們之前的努力將付諸東流。因此,在這個關鍵的時候,審訊者應該迅速發現,而此時最重要的是進壹步抓住他的註意力。具體來說,包括用身體姿勢接近嫌疑人,用眼睛直視嫌疑人,並抓住對方的註意力。
6.控制負面情緒。在這個階段,審訊人員必須開始篩選嫌疑人可能的犯罪動機,逐壹質疑所有可能的原因,從模糊的話題中找出真相,並試圖將談話的焦點鎖定在選定的話題中。
7.列出選擇問題。審訊人員應建議嫌疑人在“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案件之間做出選擇。在合適的心理時間提出合適的選項供嫌疑人選擇,可以減輕嫌疑人開始說實話時的心理負擔,這是壹種“面子技巧”。雖然嫌疑人通常會選擇不太有罪的理由,但這樣的回答相當於他們承認了犯罪,調查人員可以從這壹點迅速查明所有事實。
8.找出犯罪的細節。在這壹階段,訊問人員應引導嫌疑人完整地解釋犯罪細節,以此作為最終的法律有罪認定。其主要目的是通過犯罪嫌疑人的第壹次供述,進壹步誘導犯罪嫌疑人交代案件細節和各種旁證,成為法律上可以接受和確認的供述。
9.提取書面供詞。當嫌疑人認罪時,審訊人員應該盡快讓他寫下書面供詞。因為壹旦拖延時間,嫌疑人在反復考慮認罪後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後,非常容易翻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
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對其進行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