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1.國家賠償的範圍是什麽?國家賠償案件的範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非法拘禁、虐待、毆打等侵犯我國公民人權的行為,以及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非法查封、扣押、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等侵犯公民基本財產權的行為。工作人員因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1.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2.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3.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1)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公民的, 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四)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公民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四)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與行使職權無關的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五)因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綜上所述,我國行政機關可能會因為壹些外界因素或者不確定因素,或者其他損害公民權益的事情而造成案件的誤判。因此,我國規定了國家賠償條款,主要是對各種案件中給當事人造成的執法違法行為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