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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簽署自願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承諾書合法嗎?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很多公司為了公司的成本,利用法律的漏洞,讓員工“自願”與公司簽訂棄權協議。但實際上,這個協議本身就是違法的,沒有法律效力。要知道單位為員工辦理社保是法定義務,即使員工簽署了“不追究”“自願”的承諾書,員工仍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公司補繳。

很多公司覺得不按規定給員工交社保沒什麽大不了的。事實上,情節嚴重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所欠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公司以所謂的現金補貼的形式支付員工,員工已經領取的相關費用也應該返還給公司。

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因“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這壹規定是基於用人單位惡意不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義務的懲罰性規定。

私下要求企業主動放棄社保,入職後再以此為由向單位索賠,是不可取的。單位不給員工交社保,如果被有關部門發現,對單位的處罰很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員工投保。違反這壹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將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具體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壹定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二)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每逾期壹天,罰款金額為欠款金額的千分之二。

(三)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企業將承擔責任。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的。萬壹以後發生糾紛,企業會處於不利地位。對於企業來說,遇到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要麽根本不想要,要麽講道理,勸員工依法參保。職工寫“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之類的書面申請,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社保機構有權對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和責任人直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