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解書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未能在期限內履行此條款將從他們的相同存款中再給原告50%作為罰款(這筆錢在另壹個人的名下)”的協議是無效的,除非您同意支付,否則您的權利無法涉及。該條款對妳無效,但對原被告有效,即如果被告在限定時間內沒有給原告壹筆錢,他仍將承擔50%的罰款,但不會從妳的賬戶中支付,而是由被告通過其他渠道支付;
3.法官沒有違法。法官不是本案當事人,不知道賬戶歸妳所有,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4.執行法院不能執行妳賬戶裏的錢。如果被告當時不還錢,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妳將基於賬戶為妳們所有人辯護,執行法官將沒有辦法強制執行財產;
既然錢屬於妳,妳就有絕對的處置權。妳現在可以轉移它,以免心煩意亂。
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如下:
“枉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犯《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9月1999日發布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規定》(試行)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誤判法律,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財產損失的;2 .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或者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和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與當事人串通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法庭筆錄、枉法裁判的;5.其他嚴重情節。
因此,法官不構成民事、行政錯案罪。
如果妳不明白,可以給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