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將危重患者送至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主要實施的現場搶救、途中救治和監護、與院內搶救交接等醫療活動。第三條院前醫療急救應當堅持生命第壹、政府主導、基本保障的原則,以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第四條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的領導,將院前醫療急救納入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保障院前醫療急救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滿足公眾對院前醫療急救、重大活動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的需求。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將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納入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對全市各類急救站實行統壹規劃布局、統壹服務標準和統壹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
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縣(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和市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對轄區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交通、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性捐贈和誌願服務,支持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受捐贈單位應當將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和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體系建設第七條本市應當建立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網絡醫院、市急救中心附屬急救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附屬急救站組成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逐步建立陸、空、水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立體救護網絡。第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國家、省、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置標準以及本市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條件、經濟水平和醫療急救需求等因素,組織編制專門的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規劃,合理確定急救站數量和位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專項規劃,組織設置急救站及相關設施。第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每四萬名常住人口至少配備壹輛救護車,每個鎮(街道辦事處)至少配備壹輛救護車。
負壓救護車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條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專項規劃,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具備醫療急救服務能力的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為急救網絡醫院,並與其簽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協議。
對納入院前醫療急救體系的國家、省、市、縣(區)急救網絡醫院,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經費保障。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覆蓋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的統壹指揮調度信息平臺,對院前醫療急救實施集中受理和統壹調度。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專用呼叫號碼為“120”。
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統壹指揮調度信息平臺應與“110”、“119”、“122”報警平臺、“12345”市民服務熱線建立聯動協調機制,縮短響應時間。第十二條市急救中心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壹)負責全市急救站的統壹組織、指揮和調度;
(二)實行院前醫療急救24小時受理呼救制度,收集、處理和存儲院前醫療急救信息;
(三)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參與重大社會活動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工作和重大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承擔全市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專業培訓,組織群眾性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公益性培訓;
(五)公布急救站的名稱、地址、救護車數量、急救車牌號等相關信息;
(六)組織急救醫學的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