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警方規範了辦案流程:
1,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條件和程序;
2.立案審查。審查內容、初步調查和審查期限;
3.決定是否立案;
4.移交案件;
5、以行政案件為主;
6.難以區分的刑事行政案件的處理。經審查,認為不夠刑事處罰給予行政處理的,應當轉為行政案件;
7、刑事、民事案件的處理;
8.信息輸入。
二、警察審查的內容:
1,是否有犯罪事實;、
2.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標準;
3、是否符合案件管轄的規定,即是否屬於本單位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第九條人民警察在緊急情況下,判斷有下列暴力犯罪情形之壹,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壹)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飛機、船舶、火車、機動車輛或者駕駛汽車、船舶等機動車輛,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搶奪、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有毒物品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威脅使用槍支、爆炸物、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的;(五)破壞軍事、通信、交通、能源、保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六)實施殺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害公民安全的;(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看守的物體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或者破壞,或者有遭受暴力襲擊或者破壞的緊迫危險的;結夥搶劫或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九)聚眾鬥毆、鬧事等。,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其他方式無法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壹)服刑人員和罪犯聚眾鬧事、暴動、殺人或者逃跑的;(十二)搶劫罪犯的;(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殺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後拒捕或者逃竄的;(14)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物、劇毒物品等危險物品拒捕或者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不經警告或者警告可能導致更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