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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經營活動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和交通秩序,鞏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五區。第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壹)從事燒烤、油炸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從事汽車修理、洗車等經營活動;

(三)道路兩側和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範圍經營的;

(四)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擺攤經營的;

(五)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經營活動。第四條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清理取締本轄區內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工作。

城管監察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查處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

工商、環保、衛生、交通、市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相關經營活動的清理整頓工作,查處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進行經營活動的行為。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燒烤、油炸等食品生產或無證擺攤設點的,處以200元至65元罰款,並依法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和商品;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從事汽車修理、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三)道路兩側和集貿市場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經營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六條各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場攤位的管理。攤販因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非法占用市場外道路等公共場地或者非法為無照商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提供條件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七條違反本規定,依照工商、環保、衛生、交通、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八條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九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