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涉森林、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八)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件。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案,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準詳見附表。
(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及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應當立案,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準見附表。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制品的,予以立案;貨值金額65438+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的,屬於重大案件;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65438+萬元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十)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
2.在禁獵區或禁獵期間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獵;
3、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五十只以上的,屬於重大案件;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6543.8萬余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屬於特別嚴重案件。
(十壹)走私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產品的。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附錄二的,應予立案;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按照《守歲表》的標準執行。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附錄二價值65438+萬元以上的,立為重大案件;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壹、附錄二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價值20萬元以上的,應當定為特別嚴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