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嚴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我們必須確保所有與案件有關或了解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特殊情況除外,並且可以招募他們協助調查。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故意隱瞞真相的,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無論是誰偽造、隱藏或銷毀證據,無論證據屬於哪裏,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擴展數據:
根據訴訟內容和形式的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個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等)進行的訴訟活動。)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證據保全,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對證據進行固定以保持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措施。在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信息可能消失或者將來難以獲取時,司法機關可以根據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采取保全措施,以確保證據的真實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機關有權采取各種措施收集、調取證據,並對扣押的物品、文件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