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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
1,春秋戰國:掌管文史典籍的禦史大夫具有明顯的監督職能。魏的李悝編纂了我國歷史上第壹部比較完整的法典——《法經》。

2.秦朝:太史公設在中央,太史公為其官職;皇帝派禦史到縣上,稱他為“禦史大夫”。

3.漢代:設立禦史臺,中國歷史上首次出現了專門的監察機構。漢武帝時期,天下分為十三個監察地區,地方政府由刺史代表皇帝進行監察。

4.魏晉南北朝:禦史臺成為皇帝領導的獨立監察機構,諫議監察得到發展。

5.隋朝:中央監察機關仍為禦史臺,主管出省檢查。

6.唐朝:禦史臺分為三個院落,分別是太原、滇源和察院。它形成了兩個體系:監察機構和勸諫機構。

7.宋朝:監察官和諫官合二為壹,彈劾制度廣泛推行,讓臺灣諫官“得到風聲”。

8.元朝:將全國劃分為22個監察區,每個監察區設立壹名駐防大使,監督所屬各地區的地方官員。

9.明朝:禦史臺改為都察院。設立六部,監督六部官員,並向皇帝提出建議。

10,清朝:繼明朝之後,仍有監察院,以禦史為主官。雍正時期,六科合並為監察院,實現監察權的統壹。

擴展數據: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很早。中國古代封建國家建立了國家監察制度,以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和皇帝的利益服務,維護現有的統治秩序,確保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監督法律和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統壹,參與和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判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和官員的主要職責。

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監察制度在維護國家紀律、協調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平衡、糾正官員的罪惡和抱怨人民的不公方面發揮了壹定的作用。

在古代,壹些監工不怕暴力,他們的正直也受到人民的贊揚。比如唐代顏真卿在監國諫議時,“五原冤獄,久不決,真誠,立而辯之,天朝旱,獄決雨。縣民稱之為“禦雨”。

監察禦史的官職素質不高,最高檢只是壹品,只在元朝才有。因為監察官是皇帝的眼睛和耳朵,他地位卑微,權力很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古代監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