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在高溫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貼。以下是湖北高溫津貼的通知,供大家參考!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湖北省衛生廳湖北省總工會湖北省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各市、州、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安監局、衛生局、總工會、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切實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根據《關於印發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局發〔2012〕8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露天作業,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二、結合我省氣候特點,用人單位在崗職工高溫津貼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實施時間由原來的7月、8月、9月三個月調整為6月、7月、8月、9月四個月。
三、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增加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四、各級人民團體、安監、衛生、工會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執法,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照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五、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各種媒體上廣泛公布監督舉報電話號碼,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和受理群眾投訴舉報,確保高溫津貼標準有效落實。
六、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財政行政管理廳
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湖北省健康館
湖北省總工會
湖北省郭家稅務局
湖北省地方稅務局
2065438年9月9日+03
湖北高溫津貼標準:
湖北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12元/天且時間增加至4個月。
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9月9日,省人社廳、財政廳、安監局、省衛生廳、省總工會、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發201339號),要求將2007年制定的8元/天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12元調整後的新標準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至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導致停工、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減少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增加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且最低工資標準不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今年入夏以來,全省高溫天氣持續時間較長,廣大人民群眾對提高高溫津貼標準呼聲較高。為回應廣大人民群眾呼聲,讓人民群眾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切實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並借鑒其他省市做法,我們作出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