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勞動合同法》對培訓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崗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壹種就業形式,也是企業就業的壹個組成部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從培訓的第壹天起,我們就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我註:壹般入職培訓不包括在內),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正常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簽訂勞動合同後什麽情況下可以主張違約金?
1.明確規定違約金的情形。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獨立意識的體現。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企業在違法或違約時應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並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同時,實際賠償損失數額超過約定的,勞動者還可以請求增加賠償數額。
但是,在實踐中,有些法院可能認為經濟補償金的性質是法定違約金。既然支持法定違約金,就沒有必要判給發包人合同違約金。
2.對違約金沒有明確的約定。雙方對違約金額沒有約定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例如,如果企業違反規定或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在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時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賠償停工造成的損失以及增加的仲裁和訴訟費用(包括仲裁費、律師費、交通費、律師費和證人出庭費等)。);也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經濟損失,甚至包括合同期未滿前的工資損失。也是可行的,實踐中也有先例。
3、用人單位反訴經濟損失和培訓費。在壹些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中,為了減少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反訴勞動者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培訓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單位可以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並可以約定違約金。為了保守商業秘密,單位可以與員工簽訂業務限制條款,也可以約定違約金。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發生違約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