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
(壹)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
(2)企業與用戶沒有賠償協議的,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對於未保價的快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民法典》的規定有所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未保價的快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取郵資的3倍。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實踐中,如果消費者與快遞公司之間發生賠償糾紛,快遞公司更傾向於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1)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險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通知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2)《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