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法律案。
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三條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可以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四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六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十七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提交主席團,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十八條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統壹審議,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審議通過後印發主席團。
第十九條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議案中重大問題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向大會報告,經主席團同意,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壹條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並作出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由主席團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