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助於構建壹種秩序,行為規則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壹,個人遵守這些規則;第二,個人利用這些規則來實現自己的目標,這些目標在很大程度上不為制定這些規則或有權修改這些規則的人所知。正如在法律領域發生的事情壹樣,如果當局故意制定某些行為規則,它們只會在成為個人計劃的基礎時發揮作用。因此,通過實施行為規則來維持自發秩序的做法必須始終以長期結果為目標;無疑,這種行為規則與那些為朋友的特定目的服務的組織規則形成鮮明對比,因為這種組織規則必須從根本上針對可預見的短期結果。此外,上述兩種規則的差異也導致了行政官員與法官或立法者之間的明顯區別:行政官員必須註意具體和已知的結果,而法官或立法者則應註意維護壹種抽象的秩序,而不管具體和可預測的交通規則。
看看結果如何。關註具體結果必然會導致短視,因為具體結果只能在短期內預測;此外,關註特定結果還會導致特定利益集團或特定利益之間的沖突,而這種沖突只能通過權威機構的裁決(即支持壹方或另壹方的裁決)來解決。因此,充分關註看得見的短期結果將逐漸把整個社會變成壹個可控的組織。同樣的道理,如果我們只埋頭於眼前的直接結果,那麽從長遠來看,自由肯定會被犧牲。因此,“法制社會”必須充分利用強制手段來實施有利於長期秩序的規則。第壹,在社會生活中存在這樣壹種結構,其可檢測的成分尚未被理解為有意識的結構性事物,或者甚至它們本身也沒有呈現出壹種可識別的設計方案,而且即使在這種結構中,我們也不知道某些具體事物為什麽會發生;因此,與刻意構建的組織相比,上述結構應該是我們成功追求自己目標的更有效的基礎。第二,沒有人知道變化的原因(因為這些變化記錄的事實整體上對任何人都是未知的)這壹現象對我們也是極其有益的。顯然,我們的上述觀點與自17世紀以來壹直主導歐洲思想的建構主義理性主義概念完全相反。因此,它只是伴隨著進化理性主義或批判理性主義的傳播。上述觀點將被普遍接受,因為進化理性主義或批判理性主義不僅認識到理性的力量,而且認識到理性的局限性,甚至認識到這種理性本身是社會進化的產物。但另壹方面,人們對符合建構主義理性主義者標準的簡單明了的秩序的要求肯定會破壞那種更具包容性的秩序,因為這種秩序與我們有意構建的秩序相去甚遠。自由意味著在某種程度上,我們把自己的命運托付給了我們無法控制的力量,這似乎是建構主義者所不能容忍的,因為他們相信人可以掌握自己的命運——就像文明和理性是人類的創造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