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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的投資與合作條件法律制度。
答: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中國的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經濟實體。

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投資者可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進行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這說明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既包括有形資產,也包括無形資產。合夥人應當以自有資產或者權利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設定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對於外幣現金,我國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用於投資的外幣,應當按照支付日中國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或者約定的外幣。合資各方必須用自己的現金出資。任何壹方不得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或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利作為其出資的擔保。我國對有形資產作為出資條件有嚴格規定。對於作為出資的有形資產的定價,中國規定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或由合營各方商定的第三方評估,其定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原材料的現行國際市場價格。對於無形資產,中國法律規定,外國合作者投資的技術必須是適合中國需要的先進技術。

②出資比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合作者的投資不得低於合作企業註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

③對外投資的範圍。根據我國對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分為:1。禁止外國投資的部門。壹般來說,支配壹國經濟命脈的戰略性或極其重要的重大事業,認為國內產能或國內生產足夠的部門,以及可以通過中小企業或在“非常小或家庭部門”開展的行業,都是留給國內投資者的。

2.限制外國投資的部門。壹般限制外資進入那些非常重要的行業或者在中國有壹定發展基礎,需要特殊保護的行業。3.允許或鼓勵外商投資的部門,即確定外商投資的重點領域,引導外資投向有利於國內經濟發展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