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貸款實施“三查”,有利於貸款人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經營狀況和貸款風險,及時發現風險隱患,采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確保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同時,落實貸款“三查”制度也是貸款風險出現後追究或免除相關責任人員責任的重要依據。
貸款“三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嚴格執行“三查”制度,確保“三查”質量是防範新增貸款風險的根本環節,是及時準確預警貸款風險、緩解或消除貸款風險的基本保障。[1]
(1)要制定完整清晰的貸款“三查”質量檢測流程圖、規範和標準,使貸款“三查”工作落實有路徑、有標準,貸款“三查”工作落實有判斷依據和標準。
(2)貸前調查應重點關註貸款信息的真實性管理。對借款人相關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判斷,關鍵是通過有效的途徑和方法核實借款人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從而增強貸款審查決定的有效性。同時,貸前調查應采取兩人制,即至少兩人參與貸前調查並共同完成貸前調查報告,以提高貸前調查信息的真實性。
(3)貸款審查應重點關註風險量化、防控管理。需要以風險系統的方式量化每項內容對貸款風險的影響程度,論證貸款發放中隱藏風險的程度,根據風險程度判斷是否同意發放貸款,並選擇合適的貸款方法,從而將貸款決策從定性分析轉變為定量分析,以增強貸款決策的科學合理性。關鍵是要把審貸分離制度落實到位並嚴格執行;貸款審批應實行成員分工負責制,以確保貸款審查工作的徹底和細致,增強貸款審查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4)貸後檢查應重點關註貸款風險增長的預警和處置管理。
壹是要增強貸後跟蹤檢查制度的剛性,貸後檢查的動作、內容和質量都要到位。對於貸後檢查工作不力的銀行,要堅決取消其新增貸款審批權。
二是要及時準確反饋貸款風險增長預警信息。
三是根據貸款風險預警信息,區分貸款風險的各種增長節點,及時果斷地采取適當的方式和措施應對貸款風險,提高貸款風險處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四是理順與政府、執法部門和人民銀行的關系,進壹步提高依法化解新增貸款風險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