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壹步規範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更好地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交通運輸部發布了《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背景和主要內容如下:
壹、介紹背景
近年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迅速。截至年底,中國大陸24個省(不含港澳臺,下同)35個城市開通軌道交通,開通線路171條,運營裏程5295公裏,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約2128萬人次。隨著運營裏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穩定運營的壓力越來越大。交通組織作為運營組織的中心環節,是保障運營安全有序的重要基礎。城市軌道交通行車組織管理制度的出臺和行業行車組織基本規則的統壹,對於嚴守安全底線、進壹步夯實運營安全管理基礎具有重要作用。
二。措施的主要內容
《辦法》第六章共38條,包括總則、行車組織依據、正常行車、非正常行車、施工行車和附則。主要內容有:
壹是明確交通組織的基本要求。要求運營單位合理制定行車計劃,保證各項設施設備系統的運營能力,確保行車組織需要,充分滿足乘客需求,並不斷改進優化;列車運行圖的編制既要經濟合理地使用車輛,安排施工和檢修時間,有效發揮線路能力,又要保持相對穩定,確保安全運行條件。《辦法》對城市軌道交通的行車指揮等級、行車方向、列車等級、行車調度命令、行車組織方式等作出了原則規定,統壹了行業行車組織的基本規則。其中,重點介紹了駕駛憑證的要求和各種駕駛組織方式的安全防護,以確保駕駛安全。
二是規定正常情況下的基本交通組織規則。根據行車組織程序,對運營前準備、乘務組織、車站行車監控和運營終止等安全操作進行了規定。明確作業前應做好壹切準備工作,確認線路安全後再作業;規定駕駛員單次值乘的最長持續時間和連續值乘的最小間隔時間,並強調運營單位在值班時應檢查駕駛員狀態,以確保駕駛安全;提出開關門時駕駛員操作要點,嚴格防範人和物;規定車站司機要做好行車監控,特別是特殊情況下的安全監控和應急處置;提出* * *線和跨線運行模式下的行車調度和異常情況處理原則;明確了車輛基地調車和試運行的安全防護要求。
三是規定非正常情況下的駕駛操作規則和安全防護要求。其中明確,壹旦發生緊急情況,應在確保行車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維持列車運行;分別規定了緊急搶修、列車限速運行、跨越保護信號、列車自動保護故障、列車逆行、列車穿越車站、對向行駛、列車救援、道岔故障、聯鎖故障、接觸網(軌道)停電、區間旅客疏散等典型異常行車場景,以及地震、惡劣天氣、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況下的行車調度程序、安全操作規程等。
四是明確了施工作業的交通組織規則和安全防護要求。要求運營單位要合理安排並嚴格執行施工作業計劃,施工作業原則上不影響正常運營;當故障影響作業時,應按照“先通行後恢復”的原則安排施工作業。對設施設備調試、升級、更新、改造等重大施工,應制定並組織交通保護措施。從施工列車與相鄰施工區域的間隔、工程車輛施工作業、人員與工程車輛同時作業等方面明確了安全防護要求,從施工交通組織角度保障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