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犯執行死刑壹般采取就近就便的原則,即無論其住所地在哪裏,只要在判決地點被判刑,就會被帶到監獄並在判決地點附近的執行地點執行死刑。但妳可以轉回當地監獄。如果在省內兩個監獄之間轉移,必須經監獄管理局批準;在不同省份的兩個監獄之間轉移罪犯必須得到兩省監獄管理部門的批準。罪犯服刑地點的變更應由服刑監獄向省級監獄管理局報告,由省級監獄管理局決定。
如果懲罰不是很嚴重,服刑的地方壹般是在宣判的監獄執行。而且在監獄內部管理中,為了避免出現人情犯和特殊罪犯,壹般不允許在原地方服刑,實行異地管理;也就是說,當地的囚犯被轉移到該省的其他地區服刑。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要求監獄更換監獄,需要監管局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更為適宜,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衍生問題:
看守所和監獄,拘留有什麽區別?
1,不同功能:
拘留所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律以武裝警戒看守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確保安全;教育犯罪嫌疑人;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特定的人進行短期拘留的場所。在押人員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現行犯或主要嫌疑人和應逮捕的嫌疑人逃避調查、審判或繼續犯罪活動。
監獄的職能是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中執行刑罰。
2.自然的不同定義:
看守所關押的是被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看守所是國家行政拘留機關;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罪犯,因此看守所具有刑事拘留機構的性質。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應當在監獄執行。
3.不同的被拘留者:
看守所的羈押對象是被治安拘留的人和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定罪的罪犯;監獄關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