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托兒所、幼兒園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其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符合《浙江省托幼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浙江省托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湖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做好3歲以下嬰幼兒托幼機構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3。提供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人員配備有什麽要求?
1。應當根據場地條件、嬰幼兒保育規模,合理配置托幼機構、照料者、保健人員、安全人員等從業人員。獨立托幼機構至少應有1名保安值班。
2。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托幼教育或者衛生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並經托幼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護士應具有嬰兒護理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並受過護理和心理學知識的培訓。保健人員應當經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醫務人員應取得衛生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或《護士執業證書》。保安人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由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對場地設施有什麽要求?
1。應有自有場地或租賃場地,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
2。應設置在安全無汙染、空氣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排水順暢、場地平坦幹燥、基礎設施完善、環境適宜、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地方。新建、改建、擴建托幼機構應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設計規範》(JGJGJ39) 2019版及國家有關抗震、防火標準和電氣安全的規定。
3。應有與規模和服務功能相適應的建築面積。根據《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GJ39) 2019,應設置嬰幼兒生活用房。
4。房屋建築由嬰兒起居室、服務管理室和供應室三部分組成。照料2歲以下嬰兒的,應當設置符合相關要求的母嬰室和配乳室。
5。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配備滿足嬰幼兒心理發展的基本設施設備、嬰幼兒護理設施設備、玩具、圖書和遊戲資料,並設立遊戲區。
6。應有室外運動場地或陽光充足的房間,配備合適的玩具和遊戲設施,並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機構附近的公共場地。
7。應配備符合規範的防暑保暖、衛生消毒、安全防護和報警監控設備。辦公室內應有監控視頻觀察區,對托幼機構內所有場所(成人廁所、更衣室除外)進行無死角監控。
8。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消防安全疏散的規定,並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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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幼兒管理條例》第七條
幼兒園舉辦時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嚴禁在汙染區和危險區設立幼兒園。
《幼兒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設立和關閉,由設區的市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農村幼兒園的設立和關閉,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登記,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