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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和暫住證的區別
暫住證(又稱暫住證)

2012 4月,國務院法制辦政策《居住證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離開常住地的公民,只要在其他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並符合穩定住所、穩定工作和穩定學習條件之壹,就允許申請居住。(簡單來說就是A市流動人口登記證)

居留證

居住證是中國壹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經驗的壹種嘗試。這是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的方法,持有居住證的人可以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簡單來說就是壹個城市符合壹定人才條件的人基本享受壹個城市市民待遇的證明。)

差異:

首先,申請要求不同。妳必須先有暫住證,然後才能申請居住證。

(壹)暫住證年滿16周歲,擬在市區居住30日以上,未在市區登記的非居民流動人口,由公安機關核發《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戶口登記。《省流動人口戶籍管理條例》第八條對戶籍進行了規定。當事人不需要舉證的,可以不出具證明。

(二)流動人口要想在海南省申領居住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有穩定工作;

2.持有《海南省臨時居住證》並連續居住滿3年;

3.居住在居住區或政府相關部門的市級以上榮譽冠軍,或各級人大代表或CPPCC委員,或居住區或政府認可的流動人口企業家或引進人才,可直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如何辦理暫住證?

申請人根據系統要求填寫個人信息,到居住證受理點提出申請。申請材料齊全且提交成功的,系統將出具受理回執單。領取證件時,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到申請時選擇的居住證受理點領取。居住證受理點應當核實申請人身份,打印居住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核驗或補充信息,簽字確認後出具證明。不同地區的處理方式不同。詳情請咨詢地方當局。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條件、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