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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信息公開查詢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保障土地交易安全,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資料是指:

(1)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

(二)原始登記資料,包括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查詢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土地登記結果。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原始登記材料,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查詢:

(壹)土地所有者、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其土地權利範圍內的原登記資料;

(二)土地登記機構有權查詢與其代理業務直接相關的原始登記資料;

(3)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有權查詢與案件調查處理有關的原始登記材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查詢機關)負責土地登記資料的公開查詢。根據工作需要,查詢機關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承擔土地登記信息公開查詢工作。第五條查詢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土地登記信息系統。第六條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查詢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土地登記機構查詢土地登記信息。委托他人查詢的,應當出具委托書。境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證或者認證。第七條查詢土地登記信息時,查詢人應當向查詢機構提供本人身份證明,並填寫查詢申請表。查詢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本單位的證明文件。查詢原始登記材料,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壹)土地所有者應當提交他項權利證書;

(二)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土地所有者同意查詢的文件、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證書和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證明;

(三)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查詢證明和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查詢機關可以不予查詢。但應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3日內告知查詢人不提供查詢的理由:

(壹)查詢的土地不在登記區域內的;

(二)查詢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合法文件或文件不完整的;

(三)申請查詢的內容超出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範圍的;

(四)法律法規不提供查詢的。第九條查詢機關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申請,應當當場查詢;因特殊情況無法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日內提供查詢。第十條查詢人應當到查詢機構設定的地點查詢土地登記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土地登記資料帶離設定場所。查詢人在查詢時應當保持土地登記信息完整,不得在土地登記信息上劃線、劃線、標註、塗改、拆解,不得損壞查詢設備。第十壹條查詢人可以自行閱讀或者抄錄土地登記資料。應查詢人的要求,查詢機關可以提取或者復制有關土地登記資料。查詢機關提取或者復制土地登記結果,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查詢機關經審查可以出具查詢結果證明。查詢結果證明應當加蓋查詢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查詢結果證明復制無效。沒有土地登記結果的,查詢機關可以應查詢人的要求出具沒有土地登記記錄的書面證明。第十二條查詢涉及國家秘密的土地登記信息,應當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十三條查詢有關土地登記信息的費用由查詢人承擔。第十四條查詢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將土地登記資料帶離設定場所,標記、標註、塗改、開啟登記資料頁面,或者故意損壞查詢設備的,查詢機構應當及時制止,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停止提供查詢,不出具查詢結果證明;造成損失的,查詢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五條查詢人非法使用查詢結果,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查詢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