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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昨天(11/30)我院公布了國家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規定未來公民必須參與案件的審判;只要年滿23歲,就有義務做“國民法官”,除非法律資格不符。如果反抗,最高可罰款3萬元。今後,6名國家法官和3名專業法官將審理刑期最輕的7年以上的案件。有罪的判定必須包括全體法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判決必須由半數以上的法官作出。

國家法官是隨機挑選的。在案件審結前,不得泄露審查內容,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利益。為保障國家法官安全,儲備國家法官,草案規定,任何人不得泄露其姓名、特征、聯系方式等信息,也不得直接或者間接識別其信息。違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據中央社報道,司法法院秘書長盧泰朗表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的完成,可以追溯到1976年的《刑事審判參與審判條例》,從《專家參與審判條例》、《國民參與審判條例》、《人民觀察審判條例》,直到今年的司法體制改革,再到全國會議。

國民評委成為新壹代恐龍評委?

對草案有不同意見。比如臺大法學教授李茂生在臉書上說,“反正我不管,就讓坤民(刁民)當恐龍(恐龍法官)吧!”而他說:“以後如果妳對某個具體的案子不滿意,可以罵自己人。記住,國家法官是不允許講秘密的,所以被罵了就不允許頂嘴。最後,李茂生說,“我們最期待的是無罪推定原則、證據法和量刑的適用。絕對值得壹看!

臺灣省人素質如何?

如前所述,2065438+2004年底,臺灣省法院參照國際上的司法制度,進行了“緩刑制度”的試行。(在陪審團制度下,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員的意見與法官的意見相競爭;在緩刑制度下,涉案人員無權做出最終判決,最多只能要求法官解釋。這樣壹種與眾不同的司法參與方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滿,而三年後的今天,人民對賦予人民權力的“陪審團制度”仍有很多疑慮。很多人認為“國民的司法素質趕不上歐美國民。”

然而,2015年,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高等法院法官克雷格·伊斯科(Craig Iscoe)來到臺灣省觀看民事分庭改革協會舉辦的“模擬陪審團法庭”。會後,他認為在中實行陪審團制度沒有問題,並說臺灣省人的智慧和決策力不亞於美國的普通公民。

(圖片取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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