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性分析:
單從操作流程來看,與紙質合同蓋章流程相比,電子合同的使用流程有以下變化:
簡化流程:免去打印、來回發送等環節,縮短合同管理整體周期;
確保壹致性:全程在線操作,留下數據傳輸痕跡,確保文件內容的壹致性;
節約成本:電子文件的傳輸、密封和存儲,消除了紙張和存儲等能源消耗;
2.控制流程比較: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在流程控制上的區別如下:
歧視性分析:
1)操作便利性比較:
合同模板管理:與紙質合同相比,電子合同模式下用戶對合同模板的控制能力進壹步提高。除了本地起草或維護合同內容之外,它還包括更多的電子合同。如:支持更多版本格式、指定合同蓋章權限等。;
簽約方式管理:紙質合同基於互信,線下或異地郵寄簽約;電子合同全程在線,通過多種移動簽約方式提高操作速度和時效性;
2)真偽鑒別對比:
內容壹致性保障:紙質合同在網上審批線下蓋章,內容壹致性主要靠人工核實,費時費力且容易出錯;電子合同通過所有鏈接在線確保內容壹致性。
簽名的真實性鑒定:紙質合同在發生糾紛後往往由公安機關進行鑒定,以限制其責任,難以防範隱患;
電子合同是通過數字簽名技術確保合同的內容可以被識別,並且內容不可被篡改。可通過網簽快速鑒定真偽,並根據實際需要出具權威公證書或司法鑒定書證明其真實有效性。
3)成本控制比較:
紙質合同管理模式不僅會來回發送運費,還會占用存儲空間,因此隨著年限的增加,合同的存儲、訪問和歸檔將變得越來越困難。電子合同將消耗紙張、運費和存儲空間等0個環節;通過在線傳輸和存儲,加快速度,降低成本和控制風險。
根據《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使用可靠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的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時,《電子簽名法》提到,第14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未否定“不可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使用“不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需要結合更多的上下遊證據來證明其數據和簽名的可靠性。
因此,簽署電子合同時,簽署方最好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和電子存款證明,並選擇經權威可靠的第三方認證的電子簽名和第三方簽署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