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法律為主要任務。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解決國家發展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問題,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立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基本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幹,也為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提供了重要依據。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重要組成部分。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職責的重要形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有關實施法律和履行國務院行政職權的事項。同時,對於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先行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相關制度的具體化,是對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根據憲法和法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人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和形式。地方性法規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也具有重要地位,是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細化和補充,是國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經驗。
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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