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已經2007年3月國務院第171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3月31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491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充分體現了“尊重人體器官捐獻者意願”的原則。條例明確,公民有權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他人捐獻人體器官。根據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
人體器官移植是21世紀的巨大進步,是醫學領域的“巔峰發明”。它的出現讓很多患病的人重拾了生活的希望。但是,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推廣應用,也出現了許多不容小覷的問題。比如早期由於器官捐獻立法的缺失,器官捐獻的捐獻者、接受者和醫療機構的權利都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出現了因為器官捐獻者短缺而導致部分人“無法捐獻”的尷尬局面。最嚴重的問題是器官交易和猖獗的器官黑市。甚至出現了很多為了摘取人體器官而傷人或殺人的惡性犯罪行為。
我國制定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體現了我國器官捐獻與移植立法的先進性,主要是對器官捐獻與移植過程作出了相關法律規定,解決了我國器官捐獻與移植過程中的諸多共性問題,對規範器官捐獻與移植程序發揮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法律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壹
為了規範人體器官移植,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體器官移植;人體細胞和人體組織如角膜、骨髓的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從人體器官捐獻者處獲取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肺、肝、腎、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植入受者體內,替換受損器官的過程。
文章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權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條
國家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制度,促進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和推廣,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
第十壹條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登記。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執業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
(二)有人體器官移植所需的設備和設施;
(三)有由醫學、法律、倫理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
(四)具有健全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收到人體器官摘取審查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出具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意見:
(壹)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是否真實;
(二)是否存在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
(3)人體器官的配型和受者的適應癥是否符合人體器官移植的倫理原則和技術管理規範。
經2/3以上委員同意,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可以出具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公民同意,摘取其活體器官的;
(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並取走其屍體器官的;
(3)摘取18周歲以下公民的活體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