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第十四條第三款。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壹款改為兩款,修改為:“馴養繁殖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馴養繁殖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國家或者自治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由自治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三、《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修改為:“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種畜禽生產經營需要變更或者終止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到登記和原發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四、《內蒙古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刪除第七條第二款第壹項,其他項依次遞進。五、《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
第三十壹條修改為:“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方可開業。”不及物動詞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辦法
刪除第十條和第三十二條。七、《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市場管理條例》
(壹)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實地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頒發高風險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將第十壹條修改為:“經營高風險體育項目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後,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高風險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
“高風險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
(三)將第十八條和第二十壹條中的“體育經營許可證”修改為“高風險體育經營許可證”。八、《內蒙古自治區人才市場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合並為壹款,修改為:“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審批機關申請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後,方可開展人才中介服務業務。”九、《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五條。十、《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十壹、《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修改為:“從事文化經營活動,應當提交申請書、營業執照等有關材料,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取得安全證書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公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郵政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畜禽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等法律在內蒙古自治區實施。《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市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