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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同等條件下,什麽有優先承包權?
集體經濟以外的組織和個人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願同時承包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時,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優先承包。所謂“同等條件”,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與外部投標人同時參與經營權的競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在其農業技術實力、資金狀況、信譽狀況、承包成本相當的條件下,取得土地的經營權。其他方式承包本質上是以商業方式利用“四荒地”增強集體經濟實力的土地承包方式,原則上應遵循市場原則進行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承包條件優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由其他組織和個人承包。

這裏規定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優先承包權是法定的優先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即使約定承包期屆滿承包方有優先承包權,也不得對抗法定優先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規定行使這壹優先權的期限和方式,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承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後,經過法律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並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主張優先承包權。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使承包費、承包期等主要內容相同,甚至在優於原承包內容的條件下提出優先承包權,也不應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轉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權屬性質和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應當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格;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壹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