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準程序。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立案偵查單位應當制作批準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采取辦案人員閱卷、檢察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審核的方式。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逮捕,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後,應當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和批準逮捕決定。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書後,應當立即釋放被拘留的對象。需要繼續偵查並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不接受公安機關意見的,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復議和復查期間,公安機關必須釋放被扣押的對象。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並需要將糾正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②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有兩種情況:對於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和逮捕應當由不同的部門分別辦理,以加強人民檢察院的內部控制。人民檢察院對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時,偵查部門應當先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審查批準部門審查,由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審批表》,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提交審查批準部門審查,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