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登記嗎?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進行登記。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驗原件,驗復印件);
3、土地權屬來源,包括: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價款付清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等相關材料;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五)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4、不動產權屬調查表、土地圖、土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屬調查成果;
5、依法應納稅的,應提交完稅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可以按規定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人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合興辦企業,並持有相關批準文件。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申請農民宅基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原因
1,因使用期限屆滿未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進行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或者搬遷,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被批準報廢。
3.土地流失。如果作為權利客體的土地不存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也就自然消失。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應當依法補償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並返還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應當按照約定因次;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註銷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綜上,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登記,請在登記時設置。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 * *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對國有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使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設立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或者劃撥。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塊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