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被處決者的拘留條件
被處決者的拘留條件
被處決者的拘留條件如下:

1.拒絕履行義務是必要的。這是行政機關作出拘留裁決的先決條件。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2、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執行中存在重大問題,應當經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通過,並報人民法院院長批準。

壹、被執行人是什麽意思?

1.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出現被執行人的姓名。此時,敗訴方必須根據法院的判決進行壹定的賠償或接受壹定的處罰。

2.如果當事人能正常接受處罰或者做出賠償,那麽這個案子就結束了。

3.當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此時稱為被執行人。

二、如何消除失信被執行人?

1,因您已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確認已由申請執行人履行完畢;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2.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懲戒。

3.被失信人是國家機關或者國有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失信情況告知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3.強制執行後會凍結所有銀行卡嗎?

1.先被強制執行不壹定會凍結所有銀行卡。壹般是根據執行申請人的具體要求進行封存。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3、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賣財產時,應當制作裁定書,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93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應當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十日以下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