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情節,可以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過期、變質的商品;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五)銷售應當檢驗檢疫的商品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缺陷商品或者服務、警告、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九)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者依法受到保護的消費者個人信息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二、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何賠償?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的賠償責任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的賠償責任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壹條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本人或者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覽結束或櫃臺租賃期滿後,還可以向展覽主辦方或櫃臺出租方索賠。賠償後,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櫃臺的出租者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