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壹)軍事、外交需要的;(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易地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地塊開發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壹)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批準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批準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批準手續。超出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