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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公共土地如何處理?
法律解析: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責令限期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可以並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壹)軍事、外交需要的;(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易地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地塊開發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壹)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批準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批準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批準手續。超出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批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