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的。
(2)非法占用、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分別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的。
(四)非法侵占、毀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總和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準征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0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20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五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中規定的林地數量十畝以上的。
3.《刑法》第四百壹十條規定,“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準征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毀壞10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毀壞20畝以上的。
4.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低價轉讓國有林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四百壹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林地總量達到30畝以上,轉讓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的60%。
(2)國有資產流失達到30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並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