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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小心停止支付失業救濟金該怎麽辦?
法律解析:可以聯系失業金管理部門進行人工開通。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從申請當月起按月發放失業補助金,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支付壹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個人死亡且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壹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壹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民的;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提供的適當工作或者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跨統籌地區就業的職工,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