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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基於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顏色、形狀和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專利工作;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第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本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第八條。除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被批準後,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第九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但是,同壹申請人在同壹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在先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該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第十三條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第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第十五條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 * *某人可以單獨實施該專利或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如果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收取的使用費應在* * *所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 * *所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經* * *所有人同意。第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