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二
下列船舶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的中國公民的船舶。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主要營業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法人的船舶。
船。但法人註冊資本中有外商投資的,中方投資者的出資不得低於50%。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船舶和事業單位、法人船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港務監督機構認為應當登記的其他船舶。
軍用船舶、漁業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的登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文章
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後,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ok;未經登記,不得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第四條
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所有在外國註冊的船舶均未中止或取消原註冊國國籍。
,不得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時,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提交充分的證明。
其合法身份證明文件,並提供船舶相關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所購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壹)購買船舶的發票或船舶買賣合同及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註銷證明;
(三)被抵押船舶未被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將被抵押船舶轉讓給他人的文件。
為新建造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然而,只是建造
我國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只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為自建自用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
登記的,應當提供足以證明其所有權的文件。
依法通過繼承、贈與、拍賣和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
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對船舶所有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核;是的,符合這壹條
規定的情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船舶所有人頒發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準予登船。
記錄該號碼,並在船舶登記簿上註明下列項目:
(壹)船舶名稱和呼號;
(二)船籍港、註冊號和註冊標誌;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方式和日期;
(五)船舶所有權登記日期;
(六)船舶建造人的名稱、建造日期和地點;
(七)船舶價值、船體材料和船舶主要技術數據;
(八)原船名、原船籍港和原船舶登記的註銷或中止日期;
(九)船舶數量為* * *的,還應當說明該船為* * *所有;
(十)船舶所有人未實際使用和控制船舶的,還應當載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名稱。
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十壹)船舶已經抵押的,還應當載明該船舶的抵押權。
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船舶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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