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最新行政復議期限
1.《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多久?
行政機關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壹般應當在送達後立即執行,超過法定期限不履行的。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書寫
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復議活動的最後壹個環節,也是最關鍵的壹個環節。復議機關復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最終可以在復議決定中體現出來。同時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作為復議機關,復議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還要認真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寫好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壹些粗淺看法,以示討論交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