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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釋義:第二十壹條
第二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解讀本條是工會對用人單位人事管理權進行監督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包括三個方面:

壹、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有權提出意見。這壹規定有助於確保企事業單位必須依法懲處員工,有助於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它要求企事業單位認真考慮工會提出的意見,采納合理建議。

二、企業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應事先告知工會理由,工會認為企業的做法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並可要求重新研究。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對員工最嚴厲的處罰,直接影響員工的工作和生活。所以必須慎重進行,勞動法對此做了專門規定。《工會法》的上述規定壹方面要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要有法定理由,並應事先告知工會理由;另壹方面規定,工會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的,工會應當以書面形式正式提出不同意見,要求企業重新研究處理。這樣做有利於維護經營者的權威,帶動企業更好地依法行使職權,也有利於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穩定職工情緒。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必須認真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工會。需要說明的是,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最終決定權在企業,這壹規定並不影響企業的自主權。

三、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職工勞動權益是指職工基於勞動關系的建立而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包括勞動合同的履行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報酬;作息時間;勞動安全與健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獎勵;企業的民主管理等。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由於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的上述合法權益,形成糾紛,工會應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解決方案。在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相關爭議可以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由此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工會也可以代表員工與企業談判。無論是在國企、集體企業,還是外資、民營企業,如果調解、協商不能解決,員工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仍不服,可依法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職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給予支持,並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當事人撰寫法律文書、接受當事人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等。對於經濟特別困難的職工,工會也要給予經濟幫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工會作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社會組織,可以推薦相關人員接受職工委托,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有權調查取證、查閱本案材料,行使訴訟代理權利,依法有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