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辦法》。
第三十壹條海關發現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且超過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予以扣留,但旅客或者托運人向海關聲明放棄並經海關同意的除外。海關應當協助調查侵權物品。進出境旅客或者進出境郵件寄件人認為海關扣留的物品不侵犯相關知識產權或者屬於自用的,可以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經海關調查發現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侵犯知識產權的,由海關依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明的,可在海關發布相關公告三個月後,由海關予以沒收。進出口侵權行為涉嫌犯罪的,海關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三條海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沒收的侵權貨物: (壹)貨物可以直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購買意向的,應當將貨物移交有關公益性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二)不能按照第(壹)項的規定處理有關商品,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應當在侵權特征消除後依法拍賣。拍賣物品的收入應當上繳國庫;(三)不能按照第(壹)項和第(二)項的規定處理的,予以銷毀。海關拍賣侵權貨物時,應當事先征求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見。海關銷毀侵權貨物時,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組織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知識產權權利人接受海關委托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