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質量法第27條是怎麽規定的?
質量法第27條是怎麽規定的?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包括進口產品)應當使用中文標註。對應當用中文標註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規格、等級、內容和警示說明而未用中文標註的產品,責令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改正。

淺談產品質量監督檢驗

根據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所需的樣品,應當從市場上銷售的產品或者企業成品倉庫中隨機抽取;樣品的數量應根據檢驗的合理需要確定。因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抽查,樣品由被檢查者免費提供。除檢驗造成的損壞或丟失外,合格樣品必須在檢驗完成且無異議後壹個季度內退回。同時,通知被檢查單位啟封封存樣品,進行制樣。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進行抽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上壹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復檢合格的,不收取檢驗費;復檢不合格的,應當繳納檢驗費。

《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後處理工作時,要正確把握壹般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界限。嚴重質量問題是指:(1)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三)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4)失效或變質。(五)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除了以上問題,屬於壹般質量問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地用中文標明;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

(4)限制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

第二十八條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貨物和儲運過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的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警示標識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註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