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鑒定後多久才能上班?相關規定有哪些?
休學期滿妳應該去上班。
受傷工人什麽時候上班和鑒定結論下來沒下來沒關系。工傷職工停止帶薪工作時(停工留薪期和工傷治療期間),應當復工。不復工的,用人單位可以停發工資福利,書面通知妳限期復工。逾期不復工,可按曠工處理。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息證明為準。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以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的具體賠償項目和標準
(1)醫療費用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2)住院夥食補貼
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執行。
(3)交通和住宿費用
1,標準:本單位職工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
(4)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款。
3.備註:根據當地規定,康復治療需要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五)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6)帶薪停工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4.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照當地規定。
(7)護理費用
1,標準:
(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3款、第32條。
員工在醫院治療期間將停薪留職,身體恢復後即可開始工作。但是,停薪留職是有壹定期限的。根據相關規定,工傷職工停薪留職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停薪留職期限壹到,員工就應該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