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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權?
法律分析:如果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可以與員工協商調整工資;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崗位,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權利。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可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人員不滿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後,可以裁減人員:(壹)裁減人員;

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需要贍養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被裁減人員。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