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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羈押的區別
拘留與拘留的區別在於,拘留是在批準逮捕前對需要偵查的犯罪分子在法定條件下采取的緊急措施,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拘留。拘留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並執行逮捕後,對犯罪分子進行拘留。

壹、拘留和羈押的區別?

1.拘留和羈押的區別如下:

(1)拘留是在批準逮捕前對需要在法定條件下進行偵查的犯罪分子采取的緊急措施,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權。

(二)羈押,是指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並執行逮捕後,將罪犯收押;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罪犯後將其拘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遲於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調查,否則應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二,逮捕和拘留的期限是什麽?

1.拘留期限是在調查、起訴或審判之前拘留囚犯的法定期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階段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不能終結的,經上壹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2.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重大復雜流竄犯罪案件和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延期審理不能審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3、人民檢察院審判_起訴階段對被告人的拘留期限為壹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不得超過壹個月。人民法院壹審、二審案件的辦案期限為壹個月,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上述三類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壹個月。

4.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未在法定辦案期限內辦結,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式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法定辦案期限。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被告人,應當依法減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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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時候,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