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管理辦法》規定了利率和綜合費用的收取標準。第三十七條規定:典當款的利率按照銀行機構六個月法定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典當期限折算。典當的利息不得截留。第三十八條規定: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類服務和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典當金額的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27‰。產權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典當金額的24‰。如果當前期限不足5天,將按5天收取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規定,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典當行應當在5日內贖回或者續當。如果在期限內沒有贖回或續訂,則絕對有必要。
典當行在典當期滿或續當期滿贖回時,除償還典當行本金和利息及綜合費用外,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和逾期天數向典當行支付利息及相關費用。
擴展數據:
典當管理辦法
第壹條規則。為了規範典當行行為,加強監管?為管理和促進典當業規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規則。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和從事典當活動。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典當行將其動產和財產權出質或者將不動產典當?向典當行抵押,支付壹定比例的手續費,獲得典當款,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典當款利息、償還典當款和贖回典當品。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進行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經營組織或者機構的名稱中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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