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和貫徹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指導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三)監督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查處違反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5)培訓土地承包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負責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承包合同的鑒證、檔案管理和糾紛調解。第二章發包和承包第七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承包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第八條雇主的權利和義務:
(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制止破壞土地資源、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閑置、荒蕪土地的行為;
(三)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規定,向承包方收取統籌費或承包金,並組織承包方依法納稅和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
(四)依法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五)保護承包方的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不得隨意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按照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條件和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第10條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權、生產自主權和經營收益權;
(二)符合國家建設需要,保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或批準占用,並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三)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其第壹順序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土地;
(四)土地承包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原承包土地有優先承包權;
(五)根據合同約定,在合同期內對土地進行顯著改造,使生產能力顯著提高的。合同期滿後未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獲得補償;
(六)遵守基本農田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得損毀承包地及其地上附著物,不得對承包地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閑置、荒蕪,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者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七)依法繳納稅金、村提留規劃費或承包基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壹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制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土地承包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三)發包方應按批準的土地承包方案實施土地承包;
(四)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