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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中的三天、七天、十五天是什麽意思?
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的三日、七日和十五日解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進行取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轉移證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該期間以小時、天、月和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

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該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如果訴訟文件在到期前郵寄,則不算逾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4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簽收人簽署;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負責接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或者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收件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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