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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是關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出讓、轉讓或者出租。

第壹,第63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二、禁止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1.農民集體土地流入市場,影響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目前暫時不能讓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否則會形成更多的閑置土地,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困難重重。

2.保護耕地的必要性。現在鄉(鎮)村幹部把耕地變成建設用地,搞房地產的熱情很高。如果不嚴格控制,大量耕地將變為建設用地,保護耕地的目標將難以實現。

允許集體土地通過出讓、轉讓或租賃的方式用於農業目的。但是,必須保護原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的利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土地使用合同或者承包經營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破產兼並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實際上是土地使用權的轉移。

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可以作為企業的資產,破產兼並時企業資產的處置應當包括土地使用權。但是有兩點需要說明: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企業,只能在破產後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

2.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依法取得,並隨廠房壹並轉讓。如果是農用地,或者土地上沒有房屋等設施,就不流轉。

第四,澄清幾點:

1.明顯違法,不允許改變集體土地用途,從事非農業土地使用權流轉的;

2、農村土地,包括農村建設用地和農用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轉讓(出讓、轉讓、出租)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違法的;

3.因企業破產、合並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是依法註冊的企業。符合土地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破產或者被兼並時,其合法使用的集體土地必須進行轉讓,而且這種轉讓必須依法進行。什麽叫“依法進行”,是指集體的土地只有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土地先被征收為國有後,才能因為“破產合並”而進行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