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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第十二條如何理解初任法官的任職資格?
根據該款規定,在德才兼備的基礎上,新任命的法官除具備法官資格外,還必須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這裏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是指國家對新任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實行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壹種考試制度。這裏的“合格”是指新任命的法官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即滿足以下條件:1。具有中國人的國籍;2.至少23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5.身體健康;6.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學碩士、博士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職務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在中國,法官法是指規範法官並約束其行為的法律。在國外,法官法是以法院判決為基礎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以後的判決具有法律規範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法官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是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或成文法而言的。法官法的淵源不是專門的立法機關,而是法官審理案件的結果。它不是由立法者創造的,而是由司法機關創造的。因此,法官法也被稱為判例法或普通法。

第十二條法官應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嚴禁下列行為:

(壹)向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房屋、借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物品;

(二)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購買商品、裝修房屋等方面提供的優惠待遇;

(三)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四)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

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降級以上處分。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提請任免機關免去其職務。